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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南昌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课题研究及研究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实施监控,保证在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和质量,根据《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职责划分

第一条 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我校对各类科研课题的中期检查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各类课题主管部门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书;

(二)审核中期检查报告书;

(三)对中期检查未通过的在研项目,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在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

(二)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课题申报书及提交的中期检查表实施检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学院科研处提交《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和相关材料。

(二)汇报在研项目中期研究情况。

第二章 中期检查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在研项目实施内容中期完成情况;

(二)在研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否达到;

(三)在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向科研处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

(二)在研项目阶段成果及其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中期检查一般在在研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中期进行,一般定为次年的9-10月份,具体时间由科研处另行通知。

第三章 中期检查程序

第七条 中期检查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科研处发出中期检查通知并负责组织在研项目中期检查组;

(二)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书。

(三)各学院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中期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并签署检查意见。

(四)在研项目中期检查组采用在研项目中期研究情况汇报、进行专家质询、查阅有关资料或进行实地检查等方式评议,并形成中期检查意见。

(五)科研处审核,下达中期检查结果。

第四章 中期检查结论

第八条 检查组须做出“继续进行”、“需要整改”或“撤销项目”的结论。

第九条 中期检查结论由科研处在《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上签署。

第十条 被检查在研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整改” “撤消项目” 结论:

(一)预定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经研究实践表明不合理;

(二)不可能完成预期研究任务,且限期提不出新的解决方案;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在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批复的内容;

(五)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整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向科研处提交整改报告,由科研处负责验证整改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报告以及整改报告未通过的,由科研处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并报请学校及课题主管部门。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于被撤销的在研项目,由科研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拨款、收回剩余研究经费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被撤销在研项目的负责人,根据《南昌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在研项目撤销后的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任何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学院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学院出台的相关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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