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8-01-22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院教职工积极参与教研、科研工作,促进我院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保证教研、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促进已立项课题的实施进程,使教研、科研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科研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3.教育部教学改革规划课题
4.国家各部(委)科研基金项目
5.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6.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7.省教育厅教学改革课题
8.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9.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课题
10.地市级科研计划项目
11.学院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申请与计划的编制、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与验收等)由学院科研处以及项目担保部门负责。学院各有关单位应从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对各类研究工作给予支持与保证,协助科研管理部门解决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科研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计划编制
第四条 学院从办学经费中划拨部分作为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申请者:
1.具备较好的科研价值或应用开发前景。
2.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在近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效果。
3.有一定研究工作基础,并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条件。
4.研究梯队结构合理,经费预算适当。
5.获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科研项目给予经费支持或配套经费支持。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凡需申请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应按不同类型项目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书,经所在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学院科研处。
第六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评审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评审办法相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通知的一个月内应填写好科研任务(合同书),报学院科研处审核后签订科研合同,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科研合同一经签署,该项目即正式列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的范畴。
第八条 根据有关部门和学院下达的科研计划任务,及校外企事业单位委托并以学院名义担保的研究任务,由学院科研处统一编制学院科研计划。
项目中研究起止年限的规定,以项目经费下达的时间为依据,如项目经费于当年第二季度前下达,以本年七月份为研究起始时间;如项目经费于当年第二季度后下达,则以第二年一月份为研究起始时间。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二个月内,项目组必须按批准的科研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开始研究工作,研究中要注意做好原始材料包括各项数据的收集、核对和整理,认真填写《科学研究记录本》,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反馈研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审批。申请延期一般只能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变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并经所在单位及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处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确需变更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国家、省部及地厅级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等特殊原因,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合适代理人选,经学院科研处审批,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如代理项目负责人不属原项目组成员,批准后,作为增补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离岗超过一年,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并附更换者的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等方面的材料,经学院科研处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如无合适的人选,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
2.青年科学基金和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学院科研处审批,超过一年的,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
3.项目组主要成员因主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其分担的研究任务的,允许退出,并由项目组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院级项目组主要成员的更换报科研处审批;国家、省部及地厅级项目主要成员的更换,经科研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在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科研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加强对项目经常性的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科研人员解决一些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对科研项目的年度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研究进度、经费使用、论文发表及成果推广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的打算等。检查方法和程序为:先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年度进度报告,然后由学院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听取汇报,审查报告,现场考察,就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价,评定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最后由科研处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整理,在院报上公布各项目完成情况,并作为评选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的项目,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
第十六条 对研究项目执行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不能胜任研究任务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且在连续两次年度检查中被评为“差”的项目,属院级项目的,学院科研处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属国家、省部及地厅级项目的,按其规定时限予以撤消或中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按《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鉴定结题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学院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学院出台的相关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