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8-01-22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并简化财务报销手续,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管理,我校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院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分为国家级纵向、部省级纵向、其他纵向等经费国家级纵向经费是指来自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的科研经费,省(部)级纵向经费是指来自教育部、江西省科技厅等部门的科研经费,其他纵向经费是指来自江西省其他厅局、南昌市及外省各厅局等部门的科研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开发、科研咨询、科研服务及科研成果和专利转让等。
3、学院投入的科研经费指学院的院级自选科研课题经费、学院配套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 国家级纵向科研课题的开支范围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其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费、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科研用房使用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所有外协费的转拨必须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科研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开支标准、比例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人员经费
1、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有关薪酬保险费用、临时工工资、评审酬金、学生的勤工助学津贴和其他劳务费。具体开支标准、比例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相关人员。具体开支标准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管理费
学校根据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由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
五、省(部)级和其他纵向课题的开支范围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开支少量人员经费、招待费、用车费用等,其中招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人员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
六、人文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经费的配套额度见《南昌职业学院科研工作评审和奖励条例》。
第四条 横向课题的开支范围
横向科研经费由学院按到款额直接扣除的部分成本按下表列支
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以合同优先的原则,合同有规定的或有预算约定的服从其规定,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经费开支必须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相关,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横向科研经费还包括如下开支:
1、人员经费:参与项目实施的院内外人员的报酬。
2、业务与条件改善费:包括通讯及网络使用费、汽车燃料费、过路(桥)费,以及项目立项和实施发生的其它费用。
3、接待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接待餐饮费用。
4、协作费:包括协作单位的研究费用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试验加工、安装、测试、计算等所发生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交通工具等所发生的费用。
6、维修费:指相关的科研及办公设备维护、维修,以及实验室维修、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7、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实施项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费用。
8、办公用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用品费用。
9、其它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期间,横向经费中人员经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开支总额不超过总经费的45%,办公用品费开支比例不超过10%,接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15%。
第六条 学院投入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其开支范围与纵向科研科研经费相同。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购买交通用车,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转拨外单位的科研经费学院不提取管理费,办理转拨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关协议。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负责人应附购置大型设备的合同复印件,经学院设备管理部门和科研处准后办理,采购大型仪器设备具体由学院组织招投标和资产登记。
第九条 经费到帐后,按分配比例,代扣部分(含税收)由财务处一次性代扣。项目组使用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凭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
第九条 项目结题与经费使用监督
1、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批复的预算、项目执行进度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结题时原则上不能调账。
2、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帐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3、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帐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4、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确认后通知计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5、对无故拖期和不按合同执行、课题组又不说明原因的项目,课题组不能提出解决办法时,学院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对于未能在结题或者验收以后6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的,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手续,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提供已办理结题手续信息,再允许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该经费。
6、项目经费必须计划开支不得出现超支现象。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验收、鉴定、结题后必须进行决算,结余经费按以下几种办法处理
1、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纵向科研经费的结余10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3、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项目负责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结余经费的分配:
(1)学院5%,课题组95%。其中酬金部分不得超过85%,其余为科研发展基金。
(2)10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3)用于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企业入股。
第十一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能开支本院在职人员的人员费,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固定资产,应到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横向项目合同中有为对方购置硬件及小型仪器设备条款的,按合同条款,据实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外协设备报销时应附相关的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并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盖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