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鉴定结题暂行办法
2018-01-22 来源: 浏览次数:0
为培养教师的科研、教研能力,实现科研工作管理规范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特制订如下办法:
一、结题时间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结题的办理时间由原来的分散办理改为每年分两批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10日、10月10日。因此凡需办理结题手续者务必请于此前将完整的结题材料交科研处。无故不结题或终止课题研究的人员,学院将追回研究经费,撤消研究项目,三年内不得申报研究项目。
二、项目结题需提供的材料
1.院级课题 打印填写《南昌职业学院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二份。
2.原立项申请书1份(盖有科研处立项的相关印章)和科研经费开支登记本。
3.研究成果材料:
院级课题须提供的成果材料:
①重点课题需提供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论文1篇或发表在一般学术刊物上的论文2篇。
②一般课题需提供发表在一般或核心学术刊物上的论文1篇。
其他级别项目须提供项目协议书上承诺的其他成果。
4.院级以上项目结题还须有建议鉴定(评审)专家名单。
三、注意事项: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专家评审鉴定表由省规划办统一核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鉴定表由省科技厅统一核发。
2.国家级项目评审鉴定专家均为校外知名学者,部、省级项目评审鉴定专家须60%以上为校外学者。
3.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采取先结题、后鉴定的办法。项目完成后,呈报省科技厅具体部门,由其结题;然后再由省科技厅邀请专家评审并予以鉴定。未经鉴定的科研项目不属于完全的科研成果。
4.由校外专家评审的,须在评审鉴定表上盖其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或盖上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公章。
5.在专家评审基础上,根据项目级别,由主管科研的职能部门主持鉴定会,并汇总专家综合意见。国家级社科项目由省规划办主持鉴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主持鉴定。部、省级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立项的主管单位主持鉴定,或受项目立项的主管单位委托由科研处主持鉴定。
6.根据级别、经费的不同,可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两种形式。
7.项目鉴定后,国家级、部、省级项目一式五份(含项目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综合鉴定意见、成果简介)呈送科研处,其中三份由科研处呈送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其余二份由科研处存档。校级项目一式二份,呈送科研处存档,根据需要也可呈送有关部门。
8.项目鉴定后,由立项项目的主管部门统一发给结题通知书。
四、项目结题未通过者,可以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补充材料或深化研究成果;但两次申请结题未通过者,该项目视作撤消处理。
五、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学院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学院出台的相关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