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实施细则
2018-01-22 来源: 浏览次数:0
为了加强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南昌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课题研究及研究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实施监控,保证在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和质量,根据《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职责划分
第一条 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我校对各类科研课题的中期检查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各类课题主管部门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书;
(二)审核中期检查报告书;
(三)对中期检查未通过的在研项目,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在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
(二)根据项目负责人的课题申报书及提交的中期检查表实施检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学院科研处提交《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和相关材料。
(二)汇报在研项目中期研究情况。
第二章 中期检查内容及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在研项目实施内容中期完成情况;
(二)在研项目实施阶段目标是否达到;
(三)在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向科研处提交如下材料:
(一)《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
(二)在研项目阶段成果及其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中期检查一般在在研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中期进行,一般定为次年的9-10月份,具体时间由科研处另行通知。
第三章 中期检查程序
第七条 中期检查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科研处发出中期检查通知并负责组织在研项目中期检查组;
(二)项目负责人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书。
(三)各学院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中期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并签署检查意见。
(四)在研项目中期检查组采用在研项目中期研究情况汇报、进行专家质询、查阅有关资料或进行实地检查等方式评议,并形成中期检查意见。
(五)科研处审核,下达中期检查结果。
第四章 中期检查结论
第八条 检查组须做出“继续进行”、“需要整改”或“撤销项目”的结论。
第九条 中期检查结论由科研处在《南昌职业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上签署。
第十条 被检查在研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整改” “撤消项目” 结论:
(一)预定研究内容或研究方案经研究实践表明不合理;
(二)不可能完成预期研究任务,且限期提不出新的解决方案;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在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批复的内容;
(五)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整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向科研处提交整改报告,由科研处负责验证整改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报告以及整改报告未通过的,由科研处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并报请学校及课题主管部门。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于被撤销的在研项目,由科研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拨款、收回剩余研究经费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被撤销在研项目的负责人,根据《南昌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在研项目撤销后的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任何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学院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学院出台的相关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